注意!下月21日前北京市纳税人只接受11个试点地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月28日提醒,自2020年12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仅可接受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以接受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所有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据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来源合法、真实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目前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0位代码,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增值税电子发票12位的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代表票种。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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